2022-04-08
2010年7月,被告建设单位与原告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暂定为850万元。施工期间,被告进行了部分变更,但一直未签,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也只是形式问题,实质上应当追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一个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事人既然已经履行。合同当然成立,除非当事人的协议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双方虽然未采用书面形式订了施工合同,但是承包人已履行了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已经接受的(包括发包人实际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合同法32、36、270;解释17、18;
目前结算工程施工领域是否混乱,没有签订施工合同的比比皆是,口头讲好就开始施工。结算的往往不承认口头约定,双方不知如何结算。
此时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申请鉴定,以订立合同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计价标准及时工程款。
目前结算工程施工领域是否混乱,工程价款约定不明情况时有发生。此时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申请鉴定,以订立合同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计价标准及时工程款。
原告向法院举出了会议纪要、施工方案及监理验收记录,以证明发生了工程变更,要求支付工程款。审理期间,经过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变更部分造价为65.7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为:虽然没有变更签证,但其他证明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工程量应予认定工程量的确认应以实际发上来确定,工程签证不是唯一的依据。判决支付工程款815.78万元。(曹敏律师代理)
《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工程量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建设工程工程量。
对工程量和价款进行签证、确认权利人?
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原告有权要求对已经履行的部分进行结算。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委托审价或者提起诉讼进行工程司法鉴定确定。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可以停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不能否强行代扣施工方应当承担的建设工程相关税费。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的,承包人以工程量增加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在固定总价若干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量,应计入合同价款。
2、固定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如发包人不能证明该增加的工程量已包括在包干范围内的,应计入合同价款。
3、发包人以固定单价包干形式,招标而签订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后,发生工程量争议的,以实际工程量计算包干总价。
4、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工程发生重大变化或固定总价所依据的设计图纸发生重大变更的,按照双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据实计价。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未按期竣工时罚没,但实际损失少,保证金数额大,承包人认为全部罚没过高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并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调整过告违约金的规定处理。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合同违约承担责任的方式为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责任等方式。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约定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能否调整总价包干合同的工程量、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当事人以实际工程量存在增减为由要求调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总价包干范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双方当事人对有权进行工程量和价款等予以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约定的,除该具体人员及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明知该工程人员无相应权限的,该工作人员签证的内容对发包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没有约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承包人应举证证明该工作人员有相应的权限,否则,该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内容对发包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就工程量变更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帐签证以及有关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材料,可以作为核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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